导语:接受委托时,当事人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案件似乎已成定局。但辩护律师的工作,就是在看似没有悬念的地方,找到那把打开局面的钥匙。
一、案件结果
2026 年 7 月 2 日,我的当事人收到了公安机关出具的《撤销案件决定书》。一起涉嫌职务侵占、涉案金额二十余万元的刑事案件,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律师介入,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,公安机关最终以「没有犯罪事实」为由,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。
从「涉嫌职务侵占罪」到「撤销案件」,从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到重获清白,这中间发生了什么?
二、案情简介
2026 年初,某食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,称其销售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二十余万元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,当事人于同年 4 月主动投案,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,随后变更为取保候审。
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,当事人已与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协议,案件似乎已无悬念。
三、接受委托时的困境
2026 年 5 月 14 日,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,担任其辩护人。
此时摆在我们面前的,是一个看起来「很难翻」的局面:
- 第一,当事人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。 这意味着当事人本人已经承认了指控的犯罪事实。辩护律师要推翻这一认定,不仅要说服检察官,还要重新梳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知。
- 第二,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。 侦查已经终结,卷宗已经移送检察院,留给辩护律师的时间窗口非常有限。
- 第三,涉案金额二十余万元,已经达到职务侵占罪「数额较大」的标准。 一旦定罪,面临的将是实刑风险。
但当我们第一时间查阅卷宗、会见当事人、深入了解案情后,发现了一个根本性问题——
这个案件,从一开始就可能定错了性。
四、辩护思路: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突破
(一)发现问题:这不是「员工侵占公司财产」
职务侵占罪的构成,有一个前提条件——行为人必须是「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」。
换句话说,如果你不是这家公司的人,就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这个看似简单的前提,恰恰是本案的突破口。
(二)深入调查:还原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
通过全面阅卷、多次会见当事人、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,我们逐步还原了当事人与该公司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:
1. 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,但早已解除。 当事人曾于数年前受聘担任该公司总经理,签订了一年期的聘用协议,每月领取固定薪酬。但后因该公司股东变动,公司明确告知解除聘用关系,双方此后转为「合作关系」——公司不再支付工资、不再报销差旅费用、不要求考勤打卡。
2. 双方长期实际履行的,是民事合作关系。 此后长达数年的时间里,当事人没有底薪、没有社保、不受公司考勤管理、不参加公司会议,长期在外省自主开展业务。其收入完全来源于按销售额 6% 计算的提成——有业绩才有收入,没有业绩就没有收入。这种「自负盈亏、风险共担」的模式,与劳动关系中「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、劳动者获取稳定报酬」的本质完全不同。
3. 当事人同时与多家公司存在类似合作。 当事人并非只为这一家公司服务,同期还与多家其他食品公司存在类似的代销合作关系,甚至自己开办了食品科技公司。这种「一对多」的业务模式,进一步印证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身份,而非隶属于某一公司的员工。
4. 公司内部存在多名同类人员。 该公司内部还有多名与当事人合作模式完全相同的销售人员,均为无底薪、无社保、纯佣金结算。这从侧面印证了,这是该公司有意采用的一种市场化、松散型的委托代理模式,而非劳动关系。
(三)法律分析:主体不适格,犯罪不成立
基于上述事实,我们撰写了详细的《刑事辩护意见书》,从多个维度论证当事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:
第一,从民事法律关系看,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。
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三项核心标准——主体适格性、人身从属性、经济从属性,当事人与该公司之间均不符合:
- 人身从属性上,当事人不受公司考勤、会议、工作地点等规章制度约束,完全自主决定工作节奏;
- 经济从属性上,当事人无固定薪酬、无社保,收入完全依赖销售提成,且自行承担经营风险;
- 组织从属性上,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公司未将其纳入员工名册。
第二,从刑事构成要件看,当事人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。
当事人经手货款的便利,本质上是基于委托合同产生的代理权限,而非基于公司内部职务产生的「职务便利」。刑法意义上的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」,应以行为人具备「单位工作人员」身份为前提——而这一身份,在本案中恰恰不存在。
第三,从主客观方面看,当事人的行为更符合民事违约特征。
案发前,当事人始终与公司保持沟通协商,从未逃避失联;案发后主动投案、如实供述,其家属积极退赔二十万元并取得公司谅解。这些行为模式与意图永久侵占财产的犯罪行为截然不同。
五、案件结果
辩护意见提交后,检察院认真审查了辩护意见及辩方提交的证据材料,认为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于 2026 年 6 月 5 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。
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,于 2026 年 7 月 2 日正式作出《撤销案件决定书》,认定本案「没有犯罪事实」。
当事人彻底恢复了清白之身。
六、办案感悟
(一)认罪认罚不等于不能辩护
本案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,是在没有辩护律师充分介入的情况下作出的。很多当事人出于对法律的朴素认知,认为「拿了公司的钱」就是犯罪。但法律问题往往没有那么简单——
「欠了钱」不一定是「犯了罪」,民事违约不等于刑事犯罪。
辩护律师的价值,正是在于帮助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准确区分「民事纠纷」与「刑事犯罪」的边界。
(二)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,要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
在职务侵占、挪用资金等涉及「身份」的犯罪中,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,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。当事人与单位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、劳务关系、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,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身份。
这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精通刑事法律,还要对劳动法、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领域有深入的掌握,才能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找到突破点。
(三)证据的搜集和梳理同样重要
本案中,我们指导当事人搜集了大量关键证据:与公司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、多月份的《回款及销售提成单》、与其他多家公司的合作协议和证明文件、社保缴纳记录等。这些证据从不同角度印证了双方之间「合作关系」而非「劳动关系」的事实。
辩护律师的工作,不只是「说理」,更是「举证」。
七、结语
每一个案件的背后,都是一个真实的人生。当我们收到《撤销案件决定书》的那一刻,当事人的欣慰与感激,让我更加坚信:
律师的每一次坚持,都可能改变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。
刑辩之路不易,但正是这些「从不可能到可能」的案件,让我们有勇气继续走下去。
本文已对当事人姓名、公司名称、具体地点等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,请勿对号入座。
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,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;个案情况不同,请勿直接套用。